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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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中规定哪个部门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

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通过几个部门 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通过三个部门的审批:工商局、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成立一个小型的会计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成立咨询公司需要的条件如下:创办人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注册地址;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开设基本账户与纳税账户;有财务人员一名;有注册资本。

2、注册咨询公司需要哪些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施。财务咨询公司是指具有财务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控股的咨询公司,主要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业务解答、筹划及指导等服务。

4、有专业的会计人员3名;主管记账代理业务的人员需要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财务记账代理;有健全的代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满足以上4个条件时可以注册代理记账公司。

5、条件:一个会计师是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三个专职的会计(有会计证)。等代理证批下来,再到工商局领公司注册登记表办理登记。

6、(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运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变更、注销等进行了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以2005年财政部第24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会计规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通过几个部门 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通过三个部门的审批:工商局、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局。

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2)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3)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4)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5)内部审查。

什么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财政部于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部门规章。目的在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运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变更、注销等进行了规范。

3、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以2005年财政部第24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会计规章。

5、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6、会计规章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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