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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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法律分析: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法律分析: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

负担行为没有,处分行为一般为物权行为,比如买卖、抵押、质押等的物权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只有负担义务的性质,比如一些债权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代表,比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法律效果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类,系以行为所生法律效果为基本标准。当事人一方因负担行为而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因此享有要求履行之请求权;处分行为则直接变动一项权利。

什么是负担行为

1、什么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2、负担行为是指在法律上,特定主体作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在未经事前征得其他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而导致其他主体产生了一定的负担,这种负担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不便或困扰。

3、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

4、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5、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6、通常的负担行为都是有因行为,包括买卖、互易、租赁等。 无因行为,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与原因行为无关,当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通常处分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法律分析: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2、负担行为没有,处分行为一般为物权行为,比如买卖、抵押、质押等的物权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只有负担义务的性质,比如一些债权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代表,比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3、法律分析: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多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是债权、债务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客体是权利。

4、法律分析: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

5、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

1、法律分析: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只有负担义务的性质,比如一些债权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代表,比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已经出租的房屋可以买卖。

2、对共有财产的出租、出借,在一定期限内使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权与共有人分离,但由于其对共有人的权利并无决定性的影响,应当属于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3、不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并没有导致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

4、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如让与物权(转移所有权)、抛弃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5、法律分析: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主要不同有三点:(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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